欢迎光临山东新泽仪器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CEMS在线监测 气体分析仪 过程气分析系统 进口分析仪表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NEWS

公司动态
行业新闻
技术文章
常见问题
政策规范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全国热线

400-050-3910

销售热线

188-8836-8287

传真:0531-80990966

公司地址

山东济南市槐荫区太平河南路1567号均和云谷济南汇智港6号楼

新闻资讯

在线监测数据能代替验收数据吗?与现场监测不符时信哪个?

日期:2018-09-11 信息来源:本站

Q:环保验收时,燃油发电厂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数据能不能代替验收监测数据?因为烟囱太粗,监测站没法测,只好用在线监测数据来说明烟气排放情况,但是环保厅要求说明这样代替的依据,不知道哪里有这方面的依据?


A::能代替的,这个是有规定的。何为验收监测,即为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验收监测报告。依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环办环评[2016]16号文《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又指出,自2016年3月1日起,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改为环境保护部委托,不由建设单位提供。


延伸


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应该以哪个为准呢?——以现场监测数据为准。有关此问题,环保部在今年五月就有关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使用问题的天津环保局提问进行了答复。


复函提到,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等相关规定,现场监测可视为对企业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的比对监测。若同一时间的现场监测数据与经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优质的服务流程

· quality of service processes ·

扫一扫,微信关注扫一扫,微信关注

Copyright © 2015-2023 山东新泽仪器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全国热线:400-050-3910
E-mail:xinzeyiqi@163.com
地址:济南市槐荫区太平河南路1567号均和云谷汇智港6号楼
鲁ICP备16002986号-5  XML地图



受信任网站


逛了这么久,何不咨询分析仪工程师?1分钟留下信息我们将给您出具解决方案!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ing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1 在线咨询2 在线咨询3
扫一扫,微信关注

咨询热线

400-050-3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