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内外VOCs技术研究现状
现阶段,对于VOCs的检测,绝大多数用的是气象色谱/氢焰离子化检测器(GC/FID)以及气相色谱-质谱联用(GC/MS)。
在美国,美国环保署(EPA)发布水中114种优先控制有机污染物中包含34种VOCs。VOCs经过化学变化还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二次危害。且国外学者Arriaga-Colina[2]等对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墨西哥城市进行了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研究结果表明,在这10年期间,墨西哥城市的总体VOCs排放量是呈现下降趋势。日本的研究学者ShinjiSaitola也对日本本州岛中南岸港市名古屋进行了研究监测,他通过对名古屋在2003年11月至之后的一年期间内进行了每隔3h一次的监察,并对其中的烯烃以及芳烃的含量进行了一定的比较,研究发现各国主要工业城市的臭氧以及二次有机气溶胶都会在夏季有所增加。
国内学者王新明对广州市大坦沙污水处理厂各处理单元逸散出VOCs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应用模型计算沉池与生物反应池(分厌氧段、缺氧段及耗氧段)中BTEX与氯化物挥发入大气中之百分比与总量。陈长虹等人通过采用了自动在线的GC-FID监测方法对上海市进行了监测点采样分析,通过实验结果发现了该区域的主要排放物质以烯烃以及芳香烃为主,且排放量较大的集中在西南部地区的石化企业。
1.2国内外VOCs法律法规研究
国外对于VOCs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例如美国的主要手段是以《清洁空气法》的规定为基本依据,再通过EPA等颁布相关区法律法规,指导州、地方环保局及企事业团体执行VOCs排放限制;而欧盟的话,欧盟环保标准大多以指令(Directives)的形式传达到各成员国,入溶剂指令,涂料指令等;日本早期的VOCs污染控制始于《大气污染防治法》、《恶臭防止法》中对光化学氧化剂、恶臭物质的限制,之后进行了相对应的修订,并加入了量的指导计算;中国的话对于VOCs的排放控制,我国出台了许多标准,例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从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各国对于环境是十分重视的。相关国家都出台了相对应的政策来对自己国家的环境保护进行保障,严格控制VOCs的排放量,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我们生活环境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