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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监测站房(小屋)要求:

日期:2020-07-02 信息来源:本站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监测站房(小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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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室外的挥发有机物VOC监测系统提供独立站房,监测站房与采样点之间距离应尽可能近,原则上不超过70m。

2监测站房的基础荷载强度应≥2000kg/m2。若站房内仅放置单台机柜,面积原则上应≥3×4m2。若同一站房放置多套分析仪表的,每增加一台机柜,站房面积应至少增加4m2。站房空间高度应≥2.8m,站房建在标高≥0m处。

3监测站房内应安装空调和采暖设备,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5~30°C,相对湿度应≤60%,空调应具备来电自动重启功能,站房内应安装排风扇或其他通风设施。

4监测站房内配电功率能够满足仪表实际要求,单台机柜配电功率不少于8kW,至少预留三孔插座5个、稳压电源1个、UPS电源1个。

5监测站房内应配备标准气体和工作气源,且在有效期内。标准气体应包含零气和挥发有机物VOC监测系统的量程标气。零气可使用氮气或洁净空气,其中碳氢化合物含量不超过0.3mg/m3。标准气体不确定度不超过±2.0%,较低浓度的标准气体可以使用高浓度的标准气体采用等比例稀释方法获得,等比例稀释装置的精密度在1%以内。工作气源纯度应满足分析仪器使用要求,氢气纯度至少达到99.99%。

6监测站房应配备必要的防水、防潮、隔热、保温措施,在特定场合还应具备防爆功能,防爆等级满足所在区域要求。

7监测站房应具备满足挥发有机物VOC监测系统数据传输要求的通讯条件。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监测站房(小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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