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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4项污染排放标准:活性炭工业、铸造工业、电石工业、皮革及制鞋工业!(涉及大气和水)

日期:2018-03-16 信息来源:本站

    环保部近日公布了四项污染排放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分别是:《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前两项标准(活性炭工业、电石工业)涉及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控制,后两项(皮革制鞋、铸造工业)主要涉及大气污染物。


   电石工业和皮革制鞋工业执行时间最近,新建企业均为自2018年7月1日起即开始执行。铸造工业新建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活性炭工业的执行时间在意见稿中暂未提及。


现将这四项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排放限值整理如下:


1

《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活性炭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活性炭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活性炭的再生生产。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有组织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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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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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氧含量:

煤质活性炭炭化尾气的基准氧含量为14%,活化尾气的基准氧含量为9%。木质活性炭化、活化炉的基准氧含量为17%。


(2)无组织排放限值

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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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排放绩效控制要求

活性炭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绩效值执行表4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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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放绩效限值:生产单位活性炭产品所允许的污染物排放量,以g/t或kg/t表示。】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新建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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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见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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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石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石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及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石工业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有组织排放限值

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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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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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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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氧含量

对于石灰窑和干燥窑、内燃式电石炉排放口,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氧含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干燥窑实测氧含量低于基准氧含量时,以实测浓度为准,不进行折算。石灰窑排气中的基准氧含量为8%,干燥窑排气中的基准氧含量为14%,内燃式电石炉排气中的基准氧含量为9%。


(2)无组织排放限值

企业厂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4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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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绩效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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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现有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6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表6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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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见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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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橡胶鞋和以合成树脂为原料生产箱包的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有组织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8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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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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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气量排放浓度折算:

皮箱、包(袋)制造业等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制鞋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8000m3/百双鞋)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须按式(1)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2)无组织排放限值

企业边界任何一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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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独立铸造企业以及含铸造工序的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铸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铸造短流程工艺中铁液冶炼的高炉执行《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有组织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2020年6月30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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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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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浓度折算

冲天炉以及使用燃油、燃气的加热炉或干燥炉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冲天炉以及使用燃油、燃气的加热炉或干燥炉的基准含氧量按表3执行。其他废气排放按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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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组织排放限值

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4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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