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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发布,监测数据造假将面临终身禁业

日期:2025-11-11 信息来源:本站

    日前,《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正式公布,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6211字、共7章的行政法规,针对长期以来困扰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数据造假、责任不明、监管乏力等问题,构建了全面、严密的管理框架。


    《条例》不仅明确了各方责任,更创新性地建立了第三方机构备案制度和监测信用评价体系,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01六大亮点,构建监测管理新格局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综合立法的空白。纵观全文,该条例呈现出六大核心亮点,将深刻影响政府、企业和第三方监测机构的行为模式。


    强化对弄虚作假的打击成为条例最引人关注的焦点。从建立责任体系到明确行为认定,再到实行“双罚制”,条例构建了全方位的防造假体系。


    建立第三方机构备案制度和监测信用评价制度,体现了从源头到过程的全程监管理念。而细化企业自行监测要求和强调监督监测职责要求,则进一步厘清了各方责任边界。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加大监测违法处罚力度,与刑事法律衔接形成合力,彰显了“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立法导向。


    02重拳出击,五种造假行为无所遁形


    监测数据真实性是生态环境管理的生命线。《条例》以“零容忍”态度对待数据造假,从多个维度织密制度笼子。


    在总则中,条例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从管理源头筑牢防线。


    条例特别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都不得明示、暗示要求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切断了造假的外部压力来源。


    针对第三方监测机构,条例专门在第32条明确了五种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


    一是未实际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二是篡改、伪造原始监测记录、监测数据;三是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或者改变监测条件;


    四是调换监测样品或者擅自改变采样点位、时间等,干扰采样环境或者采样活动;五是通过不正常运行、破坏监测设备,擅自修改监测设备参数设置等使监测数据失真。


    “双罚制”的实施让造假者付出沉重代价。既要对第三方机构处罚,处以10万-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万-200万元的罚款,禁止从事监测服务。


    还要对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处罚,处以1万-5万元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情节严重的,10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终身禁止从事监测服务。


    03创新机制,备案与信用双轮驱动


    《条例》创新监管方式,建立了第三方监测机构备案制度和监测信用评价制度,为提升行业整体水平奠定了制度基础。


    根据第28条规定,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要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


    备案机构需提交书面承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则将已备案的机构及其书面承诺、业务范围等向社会公布,提供备案信息查询服务,借助社会力量强化监督。


    同时,条例要求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第三方监测机构的规模、技术能力、信用状况等,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引导机构规模化发展,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市场公信力。


    04责任明晰,企业与政府各司其职


    《条例》清晰界定了政府公共监测和企业自行监测的界限,让各方责任更加明确。


    企事业单位需对其生产经营等活动中污染物、温室气体等的排放情况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主要监测点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企业应当对监测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定、校准,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要及时报告并检查、修复。


    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5年的规定,为企业留下了长期责任追溯的痕迹。


    政府及有关部门则要认真履行公共监测职责,包括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监督监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


    条例特别要求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相关建议、要求或者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监测是生态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如同老师不能仅靠学生自测来判定学生成绩一样,监督性监测就是对企业出的“闭卷考试题”。


    05严密法网,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协同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与相关法律衔接,构建了严密的法网。


    《条例》本身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而2021年3月1日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29条新增了对第三方监测机构人员故意提供弄虚作假的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023年8月15日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入刑情形。


    对于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或者是两年内曾因提供弄虚作假的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第三次再造假的,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些规定与《条例》的行政责任形成合力,大幅提高了监测违法的成本,对潜在违法者产生强大威慑力。


    随着2026年的临近,各级政府、排污企业和监测服务机构都需提前谋划,对照《条例》要求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测行为。


    生态环境监测不再是没有牙齿的老虎,监测数据造假将面临“终身禁业”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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