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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违规使用:排污单位与运维单位的责任划分与法律风险

日期:2025-08-15 信息来源:本站

    在中国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框架和执法实践中,当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使用时,排污单位和为其提供服务的运维单位均可能面临处罚。责任的具体划分需依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综合判定。


    一、排污单位承担主体责任
    法定责任明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核心法律明确规定,排污单位是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性的法定责任主体。即使设备运维已委托给第三方,排污单位的这一主体责任也不可转移。地方性法规(如《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也反复强调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行政处罚首要对象:当出现设备未校准、数据异常未处理等违规情形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常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等条款,直接对排污单位处以2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责令停产整治。实践中存在大量案例(如广州某洗水厂、东莞某纺织公司被罚)。
    最终责任承担者:即使事故或违规由运维单位的过错引起,排污单位仍需首先承担行政处罚。国务院相关政策文件明确“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之后,排污单位可依据与运维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追偿。


 

烟气在线监测.jpg

(冷干法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二、运维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独立违规行为的处罚:若运维单位自身存在未按技术规范维护(如使用过期标液、未及时修复故障)或参与数据造假等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可依据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直接对运维单位进行处罚,罚款额度常在5万元至10万元。案例包括广州某运维单位因违反HJ355-2019规范被罚、葫芦岛某运维公司未履行手工比对义务被罚。
    刑事与行政责任叠加:如果运维单位的行为涉及篡改数据、干扰设备运行,性质恶劣的,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污染环境罪。相关司法解释(如“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此类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且对运维人员会“从重处罚”。
    纳入直接监管:多地法规(如江西、河南)已将运维机构明确纳入生态环境部门的直接监管范围,要求其建立管理制度、人员持证上岗,并接受电子运维系统实时监控。未履行义务的运维单位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影响其参与政府项目。


    三、责任划分的关键依据
    过错程度与行为性质:
    设备故障未及时修复:主要由运维单位技术疏漏导致时,运维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数据造假或恶意干扰:若排污单位指使或默许,双方均需担责(可能涉刑);若运维单位独立实施,运维单位承担主责。
    未履行监管义务:排污单位若未提供合规站房等必要条件,或未审核运维记录,需承担主体责任。
    技术规范与合同约定:生态环境部门判定责任时,核心依据是《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等技术标准。同时,排污单位与运维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关于服务标准(如校准频次、故障响应时间)的条款,是民事追责的重要依据。
    地方立法的细化:部分省份(如江西、河南)通过地方性法规,将“数据有效传输率不达标”、“擅自拆除设备”等具体情形明确列为“未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针对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设定了差异化的处罚幅度。


    四、执法趋势与典型案例
    “双罚制”常态化:当前执法实践中,对设备不正常运行或数据造假的案件,生态环境部门普遍采取同时对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进行处罚的模式。典型案例包括:
    广州某洗水厂(罚6万)及其运维单位(罚5.5万)。
    东莞某纺织公司及其第三方机构因数据造假双双被查处。
    葫芦岛某运维公司因违反HJ75-2017规范被罚8万元。
    监管技术升级:生态环境部门广泛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电子运维系统”等平台,对设备运行状态、参数设置、运维记录进行实时监控和智能分析(如广州通过数据异常锁定违法)。
    信用惩戒与联合约束:违法的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可能被纳入环境信用评价黑名单,影响其融资、招投标。生态环境部门还可商请财政部门核减企业电价补贴,或限制运维单位享受税收优惠。


    五、合规建议
    对排污单位:
    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台账,严格定期审核运维记录,确保对异常数据的标记真实有效。
    审慎选择具备专业资质(如ISO9001认证)的运维单位,并在合同中清晰约定服务标准、数据质量要求及违约责任(尤其需包含赔偿因运维过失导致行政处罚的条款)。
    对监控平台发现的异常数据必须及时响应并按规定处理,避免因“未标记”或“虚假标记”被认定为逃避监管。
    对运维单位:
    严格执行HJ355、HJ75等国家及地方技术规范,确保校准、比对、故障响应与修复等操作完全合规。
    建立独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妥善保存所有原始运维记录(至少5年),并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发现排污单位有授意造假或干扰设备运行的要求,必须坚决拒绝并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以规避连带责任风险。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jpg

(热湿法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总结: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使用,排污单位作为法定责任主体,是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首要对象。运维单位若存在技术违规、疏忽或主观恶意行为(如数据造假),则需承担连带行政责任,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两者的具体责任划分需紧密结合违法事实细节、是否违反强制性技术规范、合同约定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但必须明确,排污单位对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性的主体责任是法定且不可转移的。双方均应高度重视合规管理,以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关于新泽仪器
    新泽仪器作为专业的环保监测设备供应商,专注于为污染源监控提供先进的解决方案。其主营设备包括各类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如COD、氨氮、总磷、总氮、重金属等监测设备)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用于实时、准确地监测企业排污口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帮助排污单位满足环保法规要求,实现达标排放。这些设备是构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的关键硬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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