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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背景
2025年2月26日,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通过广西重点污染源监测平台发现,广西容县##有限公司废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存在数据异常:自2024年7月16日至2025年2月17日,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排放量记录持续为0。经调查,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由广西南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维。在执法人员及企业、运维方三方见证下核查历史数据,确认上述污染物排放量异常记录属实,直至2025年2月18日数据方恢复正常。调查中还发现,该企业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台账存在记录不全问题。
违法事实与法律适用
广西南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该条款明确要求自动监测设备运营单位“保障设备正常运行,保证数据真实、准确,不得隐瞒、伪造、篡改数据,并保存原始记录”。环保部门指出,尽管监测仪器显示的瞬时值数据正常,但污染物排放量长期记录为0,属于数据异常,未能客观反映企业实际排污情况,不符合“真实、准确”的法定要求。
运维方申辩及反驳要点
面对处罚告知,运维公司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数据传输与仪器真实值无主观篡改:主张监测值本身真实,仅因未适用《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导致排放量计算异常,且环保部门未提前通知协议切换,存在“过渡期默许”。
非主观过错与轻微情节:辩称故障系因不了解新标准所致,非主观故意,且已及时整改,符合《广西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18类“轻微不罚”情形。
环保部门对此逐一反驳:
强制标准无需另行通知:HJ 212-2017作为国家强制性环保标准,自2018年实施后已替代2005年版,运维方作为专业机构应主动掌握并执行,无需环保部门单独通知。
数据异常客观存在危害:长达180天的排放量为零记录,导致无法评估实际排污量及环境影响,已构成“未保证数据真实准确”的违法事实,不符合“轻微不罚”中“无危害后果”的条件。
运维失职责任明确:运维方未定期巡检设备、未及时处置故障、未手动记录排污数据,存在明显过失。
处罚决定与依据
综合违法事实、申辩情况及自由裁量规则,玉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改正:要求运维方立即修复数据传输问题,完善运维台账。
罚款25,395元:参照广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结合违法持续时间、危害程度等因素,最终裁量罚款金额。
案例警示
本案暴露出数采仪更换或升级过程中,运维方易忽视的三大风险点:
参数核验缺位:未全面验证数采仪参数设置及数据转换逻辑,导致排放量计算错误。
标准执行滞后:对HJ 212-2017等强制标准更新响应不足,数据传输协议未及时切换。
运维记录缺失:台账管理不规范,难以追溯故障原因及整改过程。
建议在线监测领域从业人员,在数采仪等设备更换后,务必开展全链条测试,包括数据采集、换算规则、传输协议及平台对接,并建立标准化运维流程,避免因技术疏漏引发环境管理风险。
文章来源:网络